导读:
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方面拥有丰富实战经验,擅长应对保险公司各项抗辩意见,围绕人身损害三期、误工费认定等争议焦点组织证据、适用法律,维护交通事故受害方合法权益。本文讲述黄金律师事务所在泗县人民法院(2026)皖 1324 民初 2183 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中,代理保险公司一方参与诉讼的办案经过。
日常出行遭遇交通事故,身体遭受损伤,受害方关心的就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能否得到合理赔付。但理赔阶段,保险公司常会针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时长、误工费计算标准提出抗辩,双方很难达成一致,不少当事人只能选择通过诉讼解决赔偿争议。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就是非常典型的非机动车被机动车碰撞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25 年 9 月 16 日晚间,孙某乙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泗县北一环路与泗州大道交叉口右转弯时,与孙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孙某甲身体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孙某乙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孙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孙某甲多次前往多家医院进行门诊,诊断结果为踝关节损伤、左踝距腓前韧带损伤,产生相应医疗开销。后续孙某甲和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多方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分歧较大,协商破裂,孙某甲遂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合计赔偿 41650.6 元。
案件诉至法院之后,某保险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委托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案诉讼。摆在律所办案团队面前的办案难点十分清晰:案件没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三期直接依据,原告主张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时长、护理费、误工费计算标准均存在争议,需要结合病历资料、人身损害 “三期” 评定规范对各项赔偿项目进行审查,区分哪些损失属于交通事故合理赔付范围,剔除没有事实依据的不合理诉求。
保险公司一方核心诉求:
,严格按照保险合同以及法律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没有证据支撑的不合理赔偿项目;
第二,核实医疗费真实性,对无医嘱外购药、和交通事故无关医疗花费不予赔付;
第三,诉讼费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四,原告主张的三期期限、护理费、误工费标准过高,缺乏对应证据,请求法院不予认可。
黄金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保险公司之后,确定 “逐项审查证据,区分合理损失与不合理诉求,依据保险合同及法律规定划定保险赔付边界” 的诉讼思路。办案团队没有笼统抗辩全部赔偿,而是分门别类针对每一项诉讼请求发表代理意见。针对医疗费,提出应当以正式票据、病历清单相互印证;针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重点指出原告诉请的三期时长、计算标准缺少证据支撑;同时提出保险公司并非直接侵权主体,对案件诉讼费不应当承担。
庭审过程当中,黄金律师事务所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发表答辩及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逐一进行核验。人民法院结合病历材料、伤情、《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综合酌定孙某甲误工期 110 日,护理期 75 日,营养期 45 日;结合村委会证明,参照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终核算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合计 36647.9 元,该金额并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
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 1324 民初 21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孙某甲各项损失 36647.9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做相应划分。
该判决结果,既保障了交通事故伤者能够拿到法定范围内的合理赔偿,也避免保险公司承担超出法律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实现了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黄金律师事务所办案团队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中,并非伤者提出的全部赔偿金额都应当得到支持。不管是保险公司还是事故受害人,都应当以事故认定书、完整病历、正规票据、相应证明材料作为主张损失的基础。在缺少三期司法鉴定报告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会结合伤情、诊疗记录,参照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酌情确定各项期限。
作为处理大量交通事故案件的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特别提示,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各方都应当注意完整留存事故认定书、病历本、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收入相关证明等全套材料,证据是否完备,会直接影响终能够得到支持的赔偿金额。
律师的价值,不只是单纯争取或者对抗赔偿,而是立足于证据与法律,厘清哪些损失属于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厘清保险责任边界,让每一方当事人都得到公平处理。在大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中,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凭借细致的证据审查、严谨的法律分析,多次妥善处理各方赔偿争议,是保险机构处理交通事故诉讼值得信赖的法律服务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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