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黄金律师事务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领域具备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擅长针对伤者高额索赔、非医保用药、三期时长、伤残等级、鉴定费诉讼费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抗辩,通过证据梳理与法律规则适用,帮助保险当事人剔除不合理诉求,实现合法合理赔付。本文讲述该所代理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在阜宁县人民法院(2025)苏 0923 民初 8422 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中,针对原告高额诉讼请求逐项抗辩,推动法院依法核定各项损失金额的办案经过。

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是日常生活中十分高发的交通事故类型,一旦伤者构成伤残,往往会提出较高的赔偿主张。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交警认定同等责任,赔偿就应当各承担 50%,同时伤者会将诉讼费、鉴定费全部要求由保险一方承担。黄金律师事务所处理的这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就涉及同等责任下赔偿比例、各项损失标准、鉴定费诉讼费承担多重争议。

本案当中,原告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顾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顾某甲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造成徐某右胫骨平台骨折,进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同时鉴定给出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期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各项损失合计 97984 元,同时要求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全部由被告方承担。

案件来到诉讼阶段,保险一方面临多重现实困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电动车财产损失金额偏高,电动车损坏没有维修票据佐证;同时按照原告的逻辑,同等责任下相关损失直接对半分担,且维权产生的鉴定费、诉讼费用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

对于代理保险公司的办案团队来说,本案办案难点集中在四点:一是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如何提出合理抗辩;二是对原告主张过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进行核减;三是没有票据支撑的电动车财产损失应当如何认定;四是厘清诉讼费、鉴定费的承担边界。

客户的核心诉求十分清晰:

,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核定全部赔偿项目,剔除没有证据支撑、标准虚高的赔偿请求,不承担超出法定范围的赔付;

第二,厘清诉讼费、鉴定费负担规则,避免保险公司全盘承受全部诉讼成本。

面对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需要熟稔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当地司法裁判口径,对每一项损失逐项核对证据与计算标准。

黄金律师事务所接受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委托参与本案诉讼后,确定 “逐项质证、依法核损、厘清责任承担” 的应诉策略。不笼统对抗伤者合理损失,而是针对每一项诉讼请求,结合病历票据、鉴定意见书、当地赔偿标准发表抗辩意见。针对医疗费提出应当扣减 15% 非医保用药;针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请求法庭结合本地裁判标准予以核减;针对电动车修理费,因原告没有提交票据、维修清单,对该笔费用不予认可;同时明确提出,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该部分费用。

本案由阜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号(2025)苏 0923 民初 8422 号,肇事驾驶人顾某甲经传唤未到庭,法院进行缺席审理。法庭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参考司法鉴定意见,依法逐项核定原告各项损失金额,对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逐一作出认定;同时结合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同等责任情形下划分民事赔偿责任,认定非机动车方徐某自行承担 40% 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 60% 赔偿责任,终判决保险公司合计赔付 91848.3 元。案件同时对诉讼费、鉴定费进行划分,并非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该案件处理结果,帮助保险当事人剔除了原告部分不合理诉求,将赔偿金额限定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厘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等责任下 60%、40% 的赔偿划分规则,为保险方减少不必要的超额赔付。

黄金律师事务所办案团队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中,并非伤者提出多少金额就应当赔付多少。每一笔赔偿项目都要有对应的证据、符合当地司法实践标准;交警的同等责任认定书不等于民事赔偿五五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法律对非机动车一方有适度倾斜保护,民事赔偿比例和事故责任认定并不完全等同。

作为处理大量保险类交通事故案件的律所,办案团队特别提示:保险纠纷案件应诉,切忌笼统答辩,需要对医疗费、三期、伤残、财产损失、诉讼费鉴定费每一个点单独进行证据抗辩,结合司法解释与当地裁判尺度,才能够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当中律师的价值,不仅是熟悉法条,更在于精准拆解每一项赔偿构成,识别当事人诉求当中不合理部分,用证据和庭审意见推动法院作出公允裁判。面对人身损害高额索赔,黄金律师事务所凭借细致的证据质证、成熟的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经验,多次帮助保险类客户合理减损,是保险主体处理交通事故诉讼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