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方面实战经验丰富,擅长针对伤者高额索赔诉求、保险公司内部理赔规则、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开展抗辩,精准运用法律规定,合理维护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本文讲述该律所代理保险公司参与一起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诉讼,针对原告各项不合理赔偿主张逐项抗辩,终法院依法核定损失,作出公正裁判的办案经过。

日常道路出行,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十分常见。即便交警出具事故同等责任认定书,伤者一方依然会提出高额赔偿诉求,部分赔偿项目存在虚高、缺乏票据支撑等问题,保险公司将面临超额赔付的压力。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苏 0923 民初 8422 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便是典型的同类争议案件。

案涉事故发生于 2025 年 2 月 16 日,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驶入道路,与顾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徐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徐某、顾某甲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徐某受伤后住院手术,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各项损失合计 97984 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与鉴定费。

作为本案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方,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介入案件。摆在代理团队面前的是多重现实难题:伤者已经构成十级伤残,存在法定赔偿基础;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电动车财产损失部分诉求标准偏高,部分损失没有对应票据佐证;同时原告主张全部损失按照同等责任五五划分,还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鉴定费。

保险公司一方的核心诉求十分清晰:

,对缺乏事实依据、计算标准过高的赔偿项目进行抗辩,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核减,避免不合理的赔付支出;

第二,医疗费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

第三,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应当不由保险公司承担。

面对伤者十级伤残的既定事实,不能全盘否定赔偿,代理团队确定了 “认可事故事实,区分合理损失与不合理诉求,逐项证据抗辩” 的办案思路。不回避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但对没有票据支撑、标准虚高的项目坚决提出异议。针对医疗费,提出应当扣除 15% 非医保用药的抗辩意见;针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请求法庭结合当地司法实践标准予以调低;对于电动车修理费,因原告无法提供维修票据、付款凭证,明确不予认可;同时就诉讼费、鉴定费负担问题发表代理意见,提出该两项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畴。

庭审过程中,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围绕各项损失的证据三性逐一发表质证与辩论意见。法庭结合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对全案损失重新逐项核定,终确认本案总损失包含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同时法院明确,虽然事故为同等责任,但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并非简单五五分摊,判定机动车方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徐某自行承担 40% 责任。

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5)苏 0923 民初 8422 号,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合计赔付 91848.3 元。对于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法院另行划分原被告双方负担份额。

本案的办理结果,有效帮助委托的保险机构剔除了原告诉求中缺乏证据支撑的不合理索赔,实现了损失的依法核定,避免超额赔付风险。

黄金律师事务所认为,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能简单以事故认定书的同等责任就直接按 50% 比例划分民事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即便同等责任,机动车一方法定赔偿比例通常上浮至 60%。同时,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均需要有对应的票据、鉴定意见作为支撑,没有证据的损失不应当得到法庭全部支持。

作为专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专业律所,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特别提示:交通事故诉讼当中,并非伤者主张多少赔偿就应当赔付多少。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都讲究证据闭环,没有发票、没有维修清单的财产类损失,存在不被法院全额支持的可能。

律师的价值,就是在纷繁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中,依据证据和法律,甄别不合理索赔,在法律框架之内,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涉及责任划分、保险规则、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多重法律要点。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凭借丰富的庭审抗辩经验,多次处理涉机动车保险的各类诉讼案件,为保险主体处理交通事故诉讼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